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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农(渔政)罚〔2026〕17号 田xx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6-08-03 10: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1田xx自然人








身份证5xxxxxxxxxxxxxx6917雨农(渔政)罚〔2026〕17号在禁渔区违规垂钓2026年7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周公山镇工作人员及周公山镇派出所民警对周公河流域开展联合禁渔巡查,行至周公山镇大石板电站河段,采用无人机巡查的方式对附近河道展开搜索,发现当事人在周公河流域大石板电站大坝下方河段使用4根鱼竿进行垂钓,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喊话,要求当事人停止违规垂钓的行为后,当事人立即收竿上岸。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经现场清点,当事人使用鱼竿4根,其中1根黄色美人鱼牌鱼竿长360cm,鱼线上系1个鱼钩,鱼钩宽度15mm;其中1根黄色美人鱼牌鱼竿长360cm,鱼线上系1个鱼钩,鱼钩宽度10mm;其中2根黑色中逵牌远征系列鱼竿长360cm,未系鱼钩;现场无渔获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没收鱼竿两根。
2.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0.050.016
2026/07/292027/01/292027/07/29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11511601MB15038144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11511601MB1503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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