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 1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 ||
| 2 | 对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 |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 ||
| 3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 |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 ||
| 4 | 对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未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未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未按要求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未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 |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 ||
| 5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 ||
| 6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 ||
| 7 |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 ||
| 8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 ||
| 9 | 对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条 |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 ||
| 10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 ||
| 11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