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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执法局处罚、行政强制权力清单

发布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4-12-17 15: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执法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备注



1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2对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3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4对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未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未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未按要求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未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
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5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6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7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行政处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8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9对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条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10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1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行政强制《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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