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23时15分,蒋某驾驶川TAE143号小型客车,由雨城区多营镇方向往雨城区康藏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雨城区康藏路信号灯处时,与由右至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至2024年11月28日出院,共住院162天,出院及复诊诊断为骨盆骨折、左胫骨、左腓骨近端等多处骨折、右手、左小腿等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该事故经雅安市公安局交通大队特勤支队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与蒋某和保险公司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仍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迫于无奈之下,刘某于2024年12月16日向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受理的范围和条件,当场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蔡某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多次和受援人进行沟通,深入了解案件具体细节,指导并帮助受援人收集医院的病历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确定好代理思路并征得刘某的同意后,承办人以刘某的名义将蒋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综上所述,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0695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川TAE14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蒋某承担赔偿责任。
雨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于2025年7月25日公开审理。后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99000元,并支付蒋某垫付款310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故受害人刘某因伤致贫,在与责任方及保险公司的协商中处于绝对弱势。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及时介入,为其提供了关键的专业支持。承办人通过精准收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准确计算赔偿项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和明晰的诉讼策略,最终使法院全部采纳其代理意见,成功为受援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此案不仅切实保障了刘某的合法权益,使其避免了“因事故致贫”的困境,更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平衡诉讼主体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坚实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