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发布《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现将《命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地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雅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雅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发本命令。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森林草地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落实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三、《命令》法律效力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接到野外用火申请后,应当核查用火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及防火安全措施,并依法予以审批。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命令》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命令》共分为七部分,明确了雨城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划定防火区、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七方面内容,对全区有关部门、镇(街)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也作出了规定。
五、《命令》的特点
一是明确了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是划定了森林防火区。雨城区林区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是对防火责任单位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从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对区级各防火责任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如区级有关部门要在重点区域出入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发布火险黄色及以上预警,发布七级以上大风预警时,经会商研判后,对林区35KV及以下输配电线路采取停运避险措施;明确了区级有关单位责任。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同时明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解读人员:谭雅娟,电话:18981603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