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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十问十答

发布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4-29 17: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小伙伴们,5月1日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就要正式施行啦。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特意为大家整了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新条例>)十问十答,为大家解惑。

1、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新条例》第十九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实施自行管理;物业费调整;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业主大会设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新条例》第二十四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3、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提交书面承诺;具备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和相应的时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本人、配偶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4、业委会成立后,到哪里备案?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包括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备案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公安派出所、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物业服务人员怎么产生?

《新条例》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办法及配套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6、已交付的房屋,业主未入住可以不缴纳物业费吗?

《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物业费是物业说了算吗?可以调整吗?

《新条例》明确三种情形下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协商并经业主共同决定,从而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一是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等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的;二是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变动的;三是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政策性费用调整的。同时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及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

《新条例》还明确了调整物业费标准的要求物业费调整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8、小区的共有部分收益属于谁?

《新条例》第八十二条: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9、前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拒不退出怎么办?

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可以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10、业主的装修房屋可以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吗?

条例》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并建立档案。发现装饰装修违反相关规定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和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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