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雅安市雨城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
雅安市雨城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雨城区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办法》《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指导意见》《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雅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雨城区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雨城区已建成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开展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等措施,重点对田间道路、灌溉和排水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设施、耕地质量监测点、标识标志等工程设施管护,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运行正常。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统筹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工作。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管护主体是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等。
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参与工程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作为产权责任人应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可自行承担或委托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签订移交和管护协议,组织实施、协调、检查、监督建后管护工作,管护责任落实到村。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村范围内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九条 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监督,服从防汛抗旱工作调度。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改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用途和服务范围。
种粮大户、农民群众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引导、调动种粮大户、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积极性。
第十条 具体建后管护主体和职责:
对于自行承担的,管护主体应自觉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熟悉高标准农田相关政策,掌握管护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数量、位置和具体管护要求等。
对于委托开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应与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协议,并承担监督责任;协议期满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明确管护主体。
在项目实施前已委托第三方承担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的,应由相关方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承担管护责任,做好管护工作。
(一)受益范围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如村路、村路过路涵、田间道路、生产路、排灌沟渠等、机井、桥涵闸及配套设施设备等),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任受益范围的农户等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田间道路、生产路等以及项目区的标识牌、宣传牌等由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输配电工程设施由镇(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管护,或由镇(街道办事处)协助村民委员会实施管护。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指导监督,明确管护人员配置,并将高标准农田管护职责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负责开展日常性巡田、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管护主体须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实施日常巡查与维护,严禁超载超限车辆在道路、桥梁通行,防止已建成设备设施遭受人为故意损坏,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相关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安全稳定运行。
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管护主体应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上报区级部门,由上报区级部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解决。
第三章 管护范围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移交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建后管护主体村(组)或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移交,及时办理管护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范围及要求:
(一)已建成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开展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工程设施:
1.田间道路工程。应确保田面平整,可开展机械化作业,土层、耕作层厚度达标;田埂、护坡、农机下田通道等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通行畅通;
2.灌溉与排水工程。应保持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等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畅通、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3.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持工程。应保证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持工程总体完好;
4.农田输配电工程。应保证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农田输配电工程的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设备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有关要求;
5.耕地质量监测点。工程设施、试验处理、设备仪器等运行良好、功能有效,监测点运行正常,监测数据连续有效;
6.公示标牌和标志。公示标牌和公示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7.其他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提供及时采集、传输观(检)测数据,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管护程序
第十四条 建后管护的程序包括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签订管护协议、加强专项检查等。
(一)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管护方案。管护方案包括管护主要内容、组织形式、管护主体的选择、资金的落实、管护的要求等。
(二)确定管护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前,根据项目区实施范围,确定项目建后管护主体。
(三)落实管护资金。项目后期管护的资金渠道包括地方财政列支、管护企业自筹、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等方式。
(四)签订管护协议。区农业农村局向项目区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移交手续,项目区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向建后管护主体即村(组)或已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移交。移交过程中,应依据相关规定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需明确管护的具体事项、范围、期限以及管护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五)专项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应组建专门工作力量,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涵盖基础设施与设备状况检查,以及建后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专项管护资金、区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及村(组)集体经济收益等。
(一)中省市专项管护资金。中省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高标准农田专项建后管护资金。
(二)区级财政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为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区级财政须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所需支出。
(三)整合多渠道资金收入。积极引导地方社会资本参与,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项目结余资金、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所收取的水费及其他涉农资金,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
(四)管护实施主体自筹。高标准农田管护实施主体应按照“使用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原则,通过投工投劳、按期缴纳、社会捐赠、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六条 由区农业农村局设立专门账户对管护资金进行管理。资金使用时,需由项目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项目建后管护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用途予以拨付。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中财政资金部分的使用申报与审批程序,具体如下:用款时,应由管护主体提交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请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资金支付须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并按照区级报账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的审批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监督。
对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从集体收益中统筹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用款时应由管护主体提交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并同步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经费使用要实行集体决策、账目公开、用途公开等制度,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工程设计使用期内公益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以及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方面。该经费不得用于车辆购置、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性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各管护主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托国家和省有关监测网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加强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动态监测高标准农田污染和地力变化状况。
第十九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应当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实行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禁止高标准农田撂荒。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
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须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充。区农业农村局应协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高标准农田补充建设工作实施技术指导与检查验收。对于符合建设标准且可实现长期稳定利用的补充农田,应及时完成上图入库手续;未达建设标准的,不得作为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补充用地,以确保高标准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经依法批准临时用地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占用单位须自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共同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确保复垦后的土地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护耕作层土壤。
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需要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的,应当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回填再利用。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应剥尽剥的原则,先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开展项目建设,并将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就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将高标准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高标准农田保护标志以及道路、水利、电力、监测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生态种植、生态加工和生态管护模式,提升高标准农田生态价值,促进高标准农田可持续利用。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将建后管护工作建立检查台账,检查管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应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舆情监测与处置,完善问题发现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相关附件。
附件:1.高标准农田田间道路管护细则
2.高标准农田山坪塘管护细则
3.高标准农田提灌站管护细则
4.高标准农田田间渠(管)道及附属设施管护细则
5.高标准农田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管护细则
附件1
高标准农田田间道路管护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道路包括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的村道以下农机作业道、田间道路、田间入户路、产业园区路等,由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移交并量化到所属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将机耕道生产路的管理、维修、使用、安全保障等管护工作,纳入村公共设施维护重点范围,与管护人员签订正式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管护标准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级管护工作进行日常督促和检查。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毁机耕道生产路,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路障、占道经营。因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挖掘、搭接、穿越机耕道生产路的,必须提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范围和施工期限,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损坏道路设施,施工结束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恢复道路原状,确保通行安全,由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条 机耕道的路基、边坡、边沟及路面范围内,严禁种植农作物、苗木及其他影响道路通行和养护的作物。对已种植的,由村委会责令种植户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由村级管护人员统一清理,清理费用由种植户承担。
第四条 保持路面平整、行车舒适、安全,保证道路晴雨畅通。严禁在道路上堆放障碍物,定期铲除影响路面排水的路肩杂草、浮泥以及堆积物,保持路面积水能顺利排放。及时清理边沟、涵洞,保证机耕道水沟、涵洞保持畅通。
第五条 机耕道生产路的路基、路面、堡坎、桥涵、边沟等设施,因人为因素(如擅自挖掘、碾压、堆放重物等)造成破坏、毁损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调查核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道路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因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滑坡等)造成道路损毁的,由村委会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资金进行抢修。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机耕道生产路管护检查机制,定期对辖区内机耕道管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检查道路畅通情况、设施完好情况、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村委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核,确保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 每个村民都有爱护、保护机耕道生产路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本制度规定,不得实施破坏道路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劝阻他人破坏道路的行为,发现道路设施损坏、被占用挖掘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对积极参与护路、举报破坏行为的村民,村委会可给予适当表彰。
附件2
高标准农田山坪塘管护细则
第一条 山坪塘坝体及其设施属公益性工程,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中山坪塘管理单位应加强坝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禁止在山坪塘坝体、溢洪道、放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坝体安全、影响工程运行蓄水保水功能的活动。山坪塘保护范围按相关水利工程规范划定,由管理单位明确标识。
第三条 山坪塘实行专人管护责任制,管理单位对每一座山坪塘必须明确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管护标准。
第四条 非山坪塘管理人员严禁操作坝体闸门、溢洪道、放水设施及其他附属设备,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放水、溢洪设施。管理人员操作相关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水利工程操作规程和管理单位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做好操作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山坪塘的正常管理工作,不得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山坪塘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坝体、溢洪道、放水设施、观测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后详细做好记录(含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在汛期、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极端天气或灾害发生后,立即增加检查频次,重点排查坝体渗漏、裂缝、滑坡及设施损坏等隐患,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管理单位汇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六条 山坪塘坝体出现险情征兆(如坝体渗漏、裂缝扩大、滑坡、溢洪道堵塞等)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水利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管理人员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如加固坝体、疏通溢洪道、控制放水量等)。若出现溃坝危险,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向预计溃坝淹没区域的群众发出警报,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 管理人员发现山坪塘坝体出现险情,情况紧急时,可先立即采取放水措施,减少坝体蓄水压力,避免或减轻溃坝带来的损失,同时第一时间向管理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说明险情情况及处置措施,事后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山坪塘坝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工作,定期对坝体进行除草、清淤、加固,对溢洪道、放水设施进行清理、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确保坝体及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九条 山坪塘实行计划蓄水管理,管理人员在汛期中和汛期末,需严格落实蓄水保水要求,兼顾防洪和灌溉需求。每年的蓄水量、蓄水位标准由管理单位结合区域降水情况、灌溉需求及坝体安全承受能力,科学下达蓄水计划,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严禁超计划蓄水,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蓄水位。
第十条 农户因农业生产需要从山坪塘取水的,必须向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时间,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管理人员按照批准的数量、时间规范供水,做好取水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预水资源调度运行,不得强行取水、抢水,不得浪费水资源。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坪塘坝体、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坝体安全、工程管理和应急抢险的活动。对违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管理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侵占、毁坏、擅自改动山坪塘坝体、附属设施,或违规从事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管理人员未履行管护职责、违规操作、迟报漏报险情的,由管理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管护资格,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3
高标准农田提灌站管护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项目工程机电提灌站(以下简称提灌站)安全、正常、高效运行,切实保护管理人员和机手人身安全及设备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提灌站在农业生产抗旱、农田灌溉及现代农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规范提灌站管护流程,提升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小型机电及太阳能提灌站运行管理规程》(DB51∕T 2678-2020),结合项目区实际,特制定本管护制度。
第二条 提灌站工程(包括泵房、泵机组、配套电力线路、输水管网、进水闸、引水渠、前池、进水池、出水池、量水设施等)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量化管护责任,移交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提灌站管护工作纳入村公共设施维护重点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需针对提灌站的使用、经营、维护、安全管理及“三防”(防火、防洪、防盗)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与管护人员签订正式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职责、管护标准、管护报酬及奖惩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管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提灌站工程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所需经费,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担”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项目区干部群众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解决;二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专项管护资金;三是争取上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四是提灌站经营收入提取的维修基金;五是社会捐赠、企业帮扶等合法渠道。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其收支明细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检查。
第四条 提灌站管护人员应履行日常管护职责,定期对提灌站各类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泵机组、电力线路、输水管网、闸阀等关键部位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隐患、妥善处置;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按照《小型机电及太阳能提灌站运行管理规程》要求落实保养措施,定期清洁、润滑、调试设备,保证提灌站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确保在农业生产需要时能够及时、可靠、安全投入使用。
第五条 提灌站必须选择责任心强,经过技术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的机手方能操作运行,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机房清洁、通风、干燥。
第六条 村社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应统筹协调提灌站用水调度,坚持“合理安排、统筹兼顾、节约用水、科学灌溉”的原则,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和水源情况,制定用水计划,协调解决用水分配、提灌调度中的困难和问题,避免水资源浪费和用水矛盾,确保提灌站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 管护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洪各项措施。机房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汛期加强防洪值守,及时排查泵房、输水管网等区域的防洪隐患;日常做好防盗工作,严防设备零部件被盗,确保提灌站建设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长久发挥应有作用。
第八条 国家投入资金形成的提灌站设备、设施等财产物资,属公益性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擅自处置,更不得人为损毁、破坏。因管护不善造成设施设备毁损的,由管护责任人员负责及时修复,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对人为损毁、破坏提灌站设施设备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提灌站在保障农业生产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开展多种服务,综合利用提灌站设备,增强提灌站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经营者应从经营收入中提取部分维护费,作为提灌站的维修基金。
第十条 为安全、有效运行提灌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提灌站机房、泵房、输水管网、电力线路及周边管护范围内,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的物品、杂物;
(二)在提灌站管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设备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提灌站专用电力线路周边种植植物,其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路安全运行;
(四)堵塞提灌站进水管道、引水渠,乱挖覆土层破坏埋设的输水管网,影响提灌效率和设施安全;
(五)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运行,严禁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
(六)擅自拆卸、改装、挪动提灌站设备设施,改变提灌站用途;
(七)向提灌站进水池、引水渠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污染水源和设备;
(八)其他不利于提灌站工程管护、设备运行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发生地震、暴雨、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提灌站机房、管道、线路、量水设施等损毁的,管护人员和机手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第一时间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损毁情况,保护现场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人员核查、处置,统筹资金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和机手必须建立健全提灌站运行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提灌站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用水量、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安全检查记录、故障处置情况等信息,台账做到真实、完整、规范,存档备查,实现提灌站管护数字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第十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管护人员未履行管护职责、擅离职守,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违规作业,导致设备损坏、安全事故或提灌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管护协议,追究相关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4
高标准农田田间渠(管)道及附属设施
管护细则
第一条 田间渠(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灌溉渠道、输水管道、闸阀、分水口、沉砂池、倒虹管、拦污设备、排气阀、冲砂阀、涵洞等)属农村公益性水利灌溉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改动、非法占用或违规处置。
第二条 田间渠(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相关水利工程规范划定,由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标识。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挖沙、取土、修坟、违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种植高秆作物、深根作物等影响田间渠(管)道及附属设施正常使用、输水安全和工程寿命的活动。
第三条 田间渠(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所需经费,由项目区干部群众通过“一事一议”办法解决。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其收支明细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检查。
第四条 项目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实行计量有偿供水,本着“公平合理、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科学制定供水计划,分批有序供水,明确供水时间、供水量和供水范围,协调解决用水分配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避免水事纠纷发生,保障灌溉用水有序高效。
第五条 田间渠(管)道及附属设施实行“受益农户共管、专人负责”的管护模式,受益农户有义务参与渠(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自觉保护设施完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管护协议,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管护,明确管护职责、管护标准和管护报酬,统筹协调受益农户开展集中养护作业,确保田间渠(管)道及附属设施完好、输水畅通。
第六条 田间渠(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护人员,在放水运行期间,应全程在岗值守,随时巡查渠(管)道运行情况,及时清理水中漂浮杂物、杂草及渠(管)道周边堆积物,重点防止漂浮杂物进入倒虹管、输水管道及闸阀等设施,避免造成堵塞,影响输水效率和设施安全。
第七条 每次放水前,受益村社必须组织受益群众对渠道进行全面清淤作业,彻底清理渠底淤泥、杂物,确保渠道断面畅通,清淤结束后经管护人员验收合格,方可放水。严禁采用放水冲淤的方式清理渠道,杜绝因冲淤损坏渠(管)道、堵塞附属设施,影响正常放水。
第八条 管护人员在放水前,必须对闸(阀)门、分水口、沉砂池、涵管、输水管道等所有放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逐一排查设施是否完好、开启是否灵活、输水是否畅通,发现设施失效、开启不灵、漏水或输水受阻等问题,应立即组织人员维修、整改,修复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动放水运行。
第九条 管护人员在倒虹管和其他输水管道输水前,必须重点检查拦污设备是否完好、牢固,有无破损、松动或失效情况。若拦污设备被破坏、失效,应立即组织修复或更换,确保拦污功能正常后,才能放水运行,防止杂物进入管道造成堵塞、损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条 管护人员在倒虹管和其他输水管道启动输水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先利用冲砂阀或排气阀排除管内空气,全程观察排气、排砂情况,直至确认管内空气完全排出后,方可关闭冲砂阀或排气阀闸门,投入正常输水运行,防止管内空气积压造成管道爆裂、漏水等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输水过程中,管护人员若发现个别闸板、闸阀或其他附属设施出现漏水现象,应立即停止相关区域输水,采取封堵、加固等止水措施,及时处理漏水问题,避免漏水现象扩大,造成水资源浪费和渠(管)道、周边农田损坏。
第十二条 输水过程中,若发现渠道出现坍塌、渗漏、决口等险情,管护人员应立即停止放水,第一时间设置警示标识,组织人员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及时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统筹组织力量进行修复,待隐患彻底消除、修复完毕后,方可恢复放水。
第十三条 输水结束后,管护人员应对所有放水设备及闸阀上的放水盘、零部件等进行统一收集、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对放水设备的转动部位、联结部位,及时涂抹黄油进行防锈蚀保养,避免设备因人为损坏、暴晒、冷冻而缩短使用寿命,确保设备下次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应定期对田间渠(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巡查,重点检查渠(管)道是否有坍塌、渗漏、堵塞,附属设施是否完好、运行正常。发现轻微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处理;对位置重要、工程量较大的渠(管)道坍塌、严重渗漏,以及大规模清淤、除险加固等工作,应立即报告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防止隐患扩大。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侵占、毁坏、擅自改动田间渠(管)道及附属设施,或在保护范围内从事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管护人员未履行管护职责、擅离职守、违规操作,导致设施损坏、输水受阻或发生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置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管护协议,追究相关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5
高标准农田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管护细则
第一条 农业项目工程蓄水池及沉沙池、引水沟、进排水管等设施,随农业项目工程竣工经区级验收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移交并量化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管理、维修、使用、安全等管护工作纳入村公共设施维护范围,签订管护协议,落实专人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检查。
第二条 农业项目工程蓄水池及沉沙池、引水沟、进排水管等设施的管护、维修所需经费由村、社组织受益农户通过“一事一议”解决。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其收支明细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检查。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织受益农户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蓄水池蓄水、抗旱、保苗的核心作用,本着“公平合理、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科学制定供水计划,分批有序供水,明确供水时间、供水量和供水范围,协调解决用水分配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避免水事纠纷发生,保障灌溉用水有序高效,兼顾节水与生产需求。
第四条 蓄水池的受益农户有义务参与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自觉保护设施完好。管护人员牵头,组织受益农户平时尽量多引水、多蓄水,主动将地表径流水通过背沟(引水沟)导入蓄水池,最大限度提升蓄水能力;遇大雨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沉沙池进行清淤,彻底清理泥沙、杂物,防止泥沙堵塞进排水管,保障引水畅通,避免泥沙进入蓄水池影响蓄水质量和设施寿命。
第五条 蓄水池除及时收集天然降水产生的地表径流外,应因地制宜引蓄外来水源(如水库水、渠道水、井泉水、提灌水等),坚持“长蓄短灌、蓄灌结合、多次交替”的原则,优化水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蓄水功能与节水灌溉相结合的作用,兼顾农业生产灌溉和水资源合理利用,杜绝水资源浪费。
第六条 管护人员必须定期对蓄水池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蓄水前,对池体、防渗层、进排水管、闸阀等进行全面检查,排查有无破损、渗漏、堵塞等隐患,及时整改修复,确保满足蓄水条件;蓄水期,定期观测水位变化情况、池体受力情况,做好观测记录,发现水位异常、池体异常及时处置,严禁超安全水位蓄水。
第七条 严格落实清淤制度,每次下大雨后,管护人员需及时组织受益农户对蓄水池、沉沙池、引水沟进行全面清理,清除池底、沟底的泥沙、杂草、漂浮杂物及其他堆积物;定期开展全面清淤作业,确保蓄水池蓄水容量充足,附属设施畅通无阻,避免因泥沙淤积影响设施功能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 强化安全管理,每个蓄水池必须设置规范、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标识内容明确为“注意安全,严禁玩耍、游泳”,张贴在蓄水池周边显眼位置;蓄水池池门(或取水口)必须安装牢固锁具,实行专人管理,用水结束后及时锁门,管护责任明确落实到个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蓄水池区域,严防溺水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管护人员在日常巡查中,若发现蓄水池墙体、池底出现裂痕,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修补,根据裂痕大小采取相应的加固、防渗措施,防止裂痕扩大;若发现池体基础有垮塌迹象,应立即停止蓄水,设置警示标识,禁止人员靠近,第一时间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统筹组织专业力量进行修护,待彻底修护合格后,方可恢复蓄水。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做好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防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蓄水池及附属设施周边从事爆破、采石、取土、挖沙、修坟、违规搭建等危害设施安全的活动;严禁向蓄水池、引水沟、沉沙池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污染水源和设施;严禁擅自拆卸、改动进排水管、闸阀等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侵占、毁坏、擅自改动蓄水池及附属设施,或在设施周边从事违规活动、污染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管护人员未履行管护职责、擅离职守、未及时排查处置隐患,导致设施损坏、蓄水受阻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管护协议,追究相关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