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或公共机构主导建设、筹集,以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答:从2014年起,国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
3.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出售吗?
答:按照《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只能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4.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多少套,面积有多大?
答: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9个,分别为金凤小区、迎新小区、斗胆小区、兴贸小区、锦绣华庭小区、富邦名城小区、大兴公租房小区、2013年和2014年安置房配建公租房项目,共计6141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设计有单间、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等),单套建筑面积42-72平方米左右。
5.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保障对象包括: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外来务工家庭。
6.属于城镇最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符合5个条件。(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年满18周岁的单身人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孤儿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2)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雨城区城区城镇户籍,且在雨城区工作或居住。两代以上共同居住或同在一处居住的一家人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合并按一户计算。(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上年度雨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合雨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10万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其他形式估值10万元以上的商业资产。(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雨城区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的房产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雨城区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7.属于外来务工家庭的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符合4个条件。(1)申请人具有雨城区城区居住证等,申请人在雨城区劳动关系稳定,且工作地在雨城区,已与用人单位(雨城区城区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1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为其在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上年度雨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合雨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10万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其他形式估值10万元以上的商业资产。(3)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在雨城区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4)申请人为单身的,仅限于1人申请;已婚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子女,父母及其他人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8.属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的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符合6个条件。(1)申请人具有雨城区城区的城镇户籍或居住证等。(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或雨城区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3)申请人在雨城区劳动关系稳定,且工作地在雨城区,已与用人单位(雨城区城区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1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为其在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4)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住房),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在雨城区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5)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含省级参保在雨城区劳动关系稳定,且工作地在雨城区)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录的公务员(参公)和事业人员,从毕业或雨城区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住房);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在雨城区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可凭录用文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6)申请人为单身的,仅限于1人申请;已婚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子女,父母及其他人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9.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入住具体流程有哪些?
答:(1)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务工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2)提交材料报社区居委会(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初审,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3)区民政局对家庭类型进行复核。(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核。(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雨城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6)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对象,房源确定后,在市住建局、区纪委监委、审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采取公开抽签方式实物配租,确保公平、公正、公开。(7)缴纳租金、押金、签订租赁合同后到小区物业处办理入住手续。
10.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几年签订一次,还需要年度租赁资格复审吗?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住房保障部门每两年复核一次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租赁期间,承租人及其共同承租人因家庭成员、婚姻、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在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填写《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当年家庭收入、住房及家庭成员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租赁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在社区居委会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就业无房职工)缴纳租金,并对租赁期满的签订续租合同;未通过复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终止,由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通知承租人在1个月之内将房屋腾退。
11.公共租赁住房可以调换吗?
答:按照《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同意,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2.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怎么办理退房手续呢?
答:(1)承租人租赁期满或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承租条件导致退租的,承租人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恢复原状,并结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承租人可在不影响房屋其它设施和设备的前提下拆卸个人装修物品,不能拆卸的部分不作任何补偿。(2)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前由承租人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设备、设施、内部结构、装饰等进行检查,若一切完好,物业服务公司出具退房检查表,若有损坏,承租人应进行修复后,再通知物业服务公司验房。承租人凭退房检查表、押金、租金发票、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承租人房屋押金,退还剩余租金或补缴租金以退房检查表日期为准,按月退还或收取。
13.已纳入保障对象的出现什么情形,应当退出住房保障?
答:(1)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不再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或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获得自有住房的(购买网签备案期房的自交房之日后9个月起算,购买存量房的自办理产权登记之日后9个月起算)。(3)出现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出现什么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1)申请人擅自转让、转借、出租或者调换所承租住房的。(2)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3)擅自或违法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或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承租人出现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标准是多少?
答:分类分档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其中:(1)城镇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2)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2.4元/平方米/月。(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外来务工家庭租金标准为3.8元/平方米/月。(4)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租金标准为6.1元/平方米/月。
16.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答:现政府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标准为有电梯的0.6元/平方米、无电梯的0.4元/平方米;物业公司收取承租户物业费标准为无电梯的0.2元/平方米、有电梯的0.7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