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政府制定,财政厅、省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川财综〔2003〕26号,川财综〔2016〕3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川财税〔2023〕5号,川财税〔2023〕20号 | 属地税务部门征收 |
| 2 | 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省级重要湿地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后,没有条件恢复湿地的缴纳湿地恢复费 | 占用我省行政区域内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占用重要湿地中泥炭沼泽湿地的,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省林草局、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四川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
| 3 | 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4 | 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5 | 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非采购、非招投标 项目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非采购、非招投标项目顺利实施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确定 | |
| 6 | 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境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 高寒草甸2900元/亩;山地草甸2900元/亩;低地草甸3000元/亩;热性草丛2800元/亩;热性灌草丛2800元/亩;暖性草丛2900元/亩;暖性灌草丛2900元/亩;干热稀树草原2900元/亩;人工草地3000元/亩。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662号) | 属地税务部门执收 |
| 7 | 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 | 雅安市雨城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一类公益事业单位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调运检疫、产地检疫 | 按照《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执行 | 政府制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植物检疫条例》《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该收费项目目前暂停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