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
2 |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
3 |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
4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 |
5 |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
6 |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 |
7 |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9 |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 |
10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五)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