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3日,李某从超市购买了一提卷纸,实付金额20.9元。李某认为购买的纸巾未使用委托方商品条码且条码未通报,不合格,通过挂号信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函,要求赔偿、查处、奖励。挂号信于2025年5月5日签收。2025年5月7日,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就李某投诉事项征求企业负责人意见,表示可以组织双方调解。2025年5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作出受理决定,先后3次与李某预留的手机号码联系,但均未接通,后李某主动回拨联系,通话时长47秒。2025年5月26日,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对李某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就李某提出的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一并进行了答复,其中投诉事项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市场监管部门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李某可以通过其他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以市场监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的法定义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上述条款虽未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告知方式作出要求,但不管用何种方式,均应保证投诉人确实收到告知。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通话记录,证实其工作人员在2025年5月13日与李某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了通话,但无通话录音、通话内容记录等其他证据印证通话的内容,复议机构在听取李某意见时,李某亦否认通话内容是告知受理,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了李某已对投诉事项予以受理的证明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鉴于市场监管部门已于2025年5月26日告知了李某终止调解,再责令履行告知义务已无意义。复议机构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确认市场监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李某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法治政府建设任重道远,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认真、负责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职责,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体现。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事项不断增多,复议案件也随之增多。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类案件时应理清诉求,履职尽责,不能因为是小问题就不去处理,也不能因为后续会告知处理结果而认为前置的告知程序可以省略,对待此类问题处理最基本的要求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执法行为应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保障投诉举报人的法定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