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8月-12月)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07-17 15: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检查
主体

承办机构

联合部门

拟检查时间




法律效力位阶

依据内容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农产品生产、经营、收储、运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内容: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
检查要求:被检查对象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否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和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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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使用对象

部门规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包括地理标志核准情况;包装标识;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检查要求:是否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是否存在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行为;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是否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否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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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3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对象

部门规章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包括绿色食品核准情况;包装标识;绿色标志使用情况;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检查要求: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是否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包装贮运是否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的行为。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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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4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检查内容:对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是否有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是否备案;是否依法备案登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规范;销售行为合法性及种子质量安全是否达标;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安全生产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月

5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企业及个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检查内容: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动物防疫情况;生产经营场地、无害化处置、运输工具等设施设备检查;安全生产等。
检查要求: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存在未经审查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等行为;是否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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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6

农药监督抽查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检查内容:对农药经营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农药登记、购销台账、农药标识标签;安全生产等。抽检农药产品质量。
检查要求:是否有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及管理制度;采购农药是否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是否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是否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是否在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且建立回收台账;是否通过互联网销售限制使用农药。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月

7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生产或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内容: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情况;转基因原料保存;产品转基因标识等。
检查要求:是否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规定制作,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是否建立并保存生产或经营档案;是否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是否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识;是否存在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为。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月

8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抽查检查

从事农用机械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检查内容:主体资质;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检查农业机械维修者的资质、维修设备、维修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
检查要求: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个人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是否存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妨碍安全操作的行为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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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9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部门规章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检查内容: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场地、设施、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培训档案;安全生产等。
检查要求:教室,教练场地,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教学负责人、理论教员、教练员是否具备相应学历、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是否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为。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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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10

兽药监督抽查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者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内容:对兽药的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产品审批、购销台账、标识标签;产品质量;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安全生产等。
检查要求: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遵守兽药“二维码”管理规定的行为。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雨城区应急管理局

8月

11

渔业及渔业船舶监督检查

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渔业船舶拥有者、使用者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检查内容: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是否有生产经营档案;渔业船员是否按规定履职,安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相关检查;是否存在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未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行为;是否配备救生、信号、消防等安全设备;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安全生产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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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12

水生野生动物养殖抽查检查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及个人。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检查内容: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档案;水生野生动物产品、场地、运输工具及运输证件;安全生产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月

13

植物检疫抽查检查

种子、苗木和其他材料等繁育、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行政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主管全省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检查内容:对植物检疫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资质;植物检疫证书、生产记录、生产基地、存放场所;安全生产等。
检查要求: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是否有植物检疫证书,报检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存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是否存在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其他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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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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