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实施非监禁刑罚,同时保障其基本权利。对于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不仅有助于其康复治疗,还能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二、案情简介
李某某,50岁,利用自己经营的旅馆,以站街拉嫖的方式,介绍、容留多人为嫖娼人员提供性服务,并收取嫖资与卖淫人员分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医学鉴定,系精神障碍伴有精神病症状的中度抑郁患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24年11月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三、监督管理实施过程
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法院将其移交至雨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李某某属于精神类疾病,经实地走访,其已无法与人沟通交流,遇陌生人会情绪失控,曾有自残行为,现处于无服刑能力状态,区社矫局与执行地司法所、区检察院、家属共同研究制定了监督管理方案。因李某某已无服刑能力,矫正期间,按规定减免学习教育、公益活动及书面报告,由李某某配偶每周向司法所汇报其病情、行为表现和生活情况,并按时提交病情复查资料。执行地司法所经同意在其配偶的电子设备上安装人脸识别签到软件,由配偶代为操作,实时监控其活动范围,确保不脱离监管区域。同时,安排其在本地精神病医院接受复查及药物治疗,司法所定期与医院衔接,了解其病情进展。
入矫以来,李某某均按时服药及复查,虽仍无法与陌生人沟通交流,但已能与陌生人共处,情绪保持稳定,且未再出现自残行为,病情得到一定控制。随着李某某的病情向好的方向发展,执行地司法所与李某某居住地的村衔接,待李某某可与人沟通交流,经评估能够参与集体活动后,将安排其参加村上组织的文娱康复活动,如手工制作、园艺劳动等,帮助其尽快融入现实生活。
四、法条引用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参加教育学习的,可以申请减免;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一般不安排参加公益活动。《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材料。
五、案例启示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如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时,变更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减轻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负担,这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助于罪犯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针对这类社区矫正对象,在制定矫正方案时,除考虑基本的犯罪类型、家庭背景、生活经历等情况,还需要充分考虑其病情的特殊性,制定个性化、科学性的矫正方案。针对患有精神障碍的社区矫正对象,除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外,还需要注重康复治疗和人文关怀,让精神障碍人员重获新生,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