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卢XX因林地权属争议向被申请人XX镇人民政府提交《林地权属处理申请书》,请求将其被第三人王XX侵占的约0.1亩林地使用权确认为其所有。卢XX提供了林权证等证据,王XX答辩称争议地块是土地下户时划给其的承包地,并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资料。
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争议地块进行实地勘测,并使用林业卫星地图核实,该争议地块不属于林地,也不是卢XX提供的林权证上记录的地块。同时,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后根据调查情况绘制示意图明确四至边界。根据实地勘测和走访调查情况,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裁决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归王XX所有。卢XX不服前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二、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当事三方到争议地进行现场勘查后,认为本案存在疑点,办理方向暂不明确,遂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其后某专业律师提出在一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下,建议先核实案涉土地性质、是否已确权登记,厘清本案争议实质。
结合前述意见,行政复议机构再次核实案涉土地性质。经调取林业卫星地图比对,该争议地块不属于林地。经调取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第三人王XX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包含案涉争议地块。故申请人卢XX就该案涉地块提出异议,属于对已经进行了承包登记的土地提出的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应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因此,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超越职权,复议机关最终决定撤销该处理决定,同时在决定书中告知卢XX如认为登记错误可申请调解、土地仲裁、更正登记以及诉讼等救济途径。
三、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案件时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暂未明确办案方向时,通过向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成员进行咨询,明确了办案方向,最终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智库外脑”作用,推动办案效率和质量迈上新台阶。此外,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过程中也应当健全强化与本级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注重专业领域的调查取证,全面核清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同时,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复议机关应增强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寻求正确的救济途径,注重实质性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