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十七届第8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
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解决全区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最大化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率,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雅办发〔2022〕2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有序、规范。
二、申请范围及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环卫、公交、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人员及稳定新就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可按符合家庭类型进行申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先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年满18周岁的单身人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孤儿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相关符合条件规定如下:
(一)城镇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雨城区城区城镇户籍,且在雨城区工作或居住。两代以上共同居住或同在一处居住的一家人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合并按一户计算。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上年度雨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合雨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10万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其他形式估值10万元以上的商业资产。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雨城区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的房产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雨城区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雨城区城区居住证等,申请人在雨城区劳动关系稳定,且工作地在雨城区,已与用人单位(雨城区城区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1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为其在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上年度雨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合雨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10万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其他形式估值10万元以上的商业资产。
3.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在雨城区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4.申请人为单身的,仅限于1人申请;已婚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子女,父母及其他人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雨城区城区的城镇户籍或居住证等。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或在雨城区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3.申请人在雨城区劳动关系稳定,且工作地在雨城区,已与用人单位(雨城区城区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1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为其在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住房),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在雨城区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5.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含省级参保在雨城区劳动关系稳定,且工作地在雨城区)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录的公务员(参公)和事业人员,从毕业或在雨城区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住房);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未在雨城区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可凭录用文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6.申请人为单身的,仅限于1人申请;已婚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子女,父母及其他人员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其他
1.因病等特殊原因房屋过户不满三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出具意见及相关材料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2.中等偏下的家庭收入标准参照雨城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左右确定,中等偏下的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四川省居民家庭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对。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提出,报雨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3.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参照《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雅民发〔2020〕67号)的规定确定,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核对。低收入家庭按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认定。
(五)符合以上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1.退役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2.重残丧失劳动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3.当地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童家庭。
4.市级以上劳模。
5.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无房家庭。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1.按照住房困难户按需申报、工作人员分批次审批、按程序公示、统一分房的方式开展。
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由个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由用人单位集体申请。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务工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街道办事处及用人单位接到公共租赁住房申报通知后,通过宣传栏张贴、媒体、微信群、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填写《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审核表填写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承诺自愿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婚姻、工商(股份)、拆迁安置、车辆、社保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并签字按手印确认,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同意签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及核验授权书的,不受理其申请。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应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学籍证明、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孤残儿证明等证明。
(2)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及近6个月工资流水明细;退休人员出具近3个月退休工资明细;灵活就业人员和无工作的申请家庭,由申请地社区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后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社区居委会未签署核实意见盖章的,街道办事处按资格不符处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按照雅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3)工作证明。
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事业或企业单位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公示文件复印件以及未在申请地或其他地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的证明原件。
(4)市级以上“劳模”、烈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证书。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各类型家庭根据相应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材料不符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材料。
(二)初审及审核
1.申请家庭需本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社区居委会先行受理)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经办人员仔细查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雨城区城区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外来务工人员),核实家庭人口、婚姻和收入等情况,指导申请家庭按申请类型如实填写,经办人员需向申请家庭告知申请事项,递交申请所需材料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确定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证件原件审核无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后社区居委会审核员和负责人在《雅安市雨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如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否则不予受理。
2.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严格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把关,申请家庭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退回其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街道办事处确定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的由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雅安市雨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录入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申请家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移交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告知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用人单位确定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的由用人单位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雅安市雨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录入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申请家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移交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告知申请人。
(三)家庭类型复核
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后,各街道办事处签署家庭经济信息状况核对委托书,连同需要核对的中等偏下家庭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经济信息状况核对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传天府救助通中的低保边缘家庭业务系统模块并发起核对,委托雨城区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核对。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城镇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材料全部移交雨城区民政局,雨城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收入状况进行复核,并在《雅安市雨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表》签署家庭类型复核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材料移交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联合审核
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将申请家庭身份信息通过数据查询核验或材料查询核验方式推送至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雅安市交通警察支队、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雨城区民政局、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车辆、工商(股份)、婚姻状况、社保、拆迁安置等信息进行核查(核验时间15个工作日),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查结果,反馈的信息要确保准确无误。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经过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雨城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雅安市雨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表》签署联合审核意见并盖章。对联合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进行申诉,联合审核部门应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五)分配
1.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实物配租工作,采取抽签方式进行房屋分配。
2.经审核通过的市级以上“劳模”、烈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人员可以优先选房。
3.选房时间:按批次进行分配,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选房时间由申请地街道办事处通知;新就业无房职工选房时间由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通知。
4.选房采取公开的方式举行,邀请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委监察委、审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申请人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六)实施保障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签订前,承租人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当年房屋租金(按年收取),并缴纳房屋押金2000元。承租人凭租金、押金发票、房卡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物业处办理入住手续,房屋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同意,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年度租赁资格复审
住房保障部门每两年复核一次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租赁期间,承租人及其共同承租人因家庭成员、婚姻、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在社区居委会填写《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当年家庭收入、住房及家庭成员等情况。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租赁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在社区居委会缴纳租金,并对租赁期满的签订续租合同;未通过复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终止,由社区居委会通知承租人在1个月之内将房屋腾退。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若共同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变更承租人及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若承租人无共同申请人,则任何人不得继续承租,由社区居委会通知承租人亲属在1个月之内将房屋腾退。承租人无亲属或亲属不愿办理退房以及孤寡老人等特殊人群死亡的,由申请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办理退房手续。
承租人在年度资格复审中,经审核为退休人员,收入超过核定标准,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工商(股份)、拆迁安置等信息,参照新就业无房职工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可继续居住。
外来务工人员在年度资格复审中,经审核为退休人员,收入未超过核定标准,且在雨城区居住,承租人及其共同承租人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工商(股份)、拆迁安置等信息,参照中等偏下收入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收入超过核定标准,参照新就业无房职工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可继续居住。
新就业无房职工中家庭成员、婚姻、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在用人单位填写《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督促复审通过的人员及时到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租金,并对租赁期满的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积极配合资格复审及租金缴纳工作的,后续将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未通过复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通知承租人在1个月之内将房屋腾退,因其他原因联系不上承租人或亲属不愿办理退房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退房手续;用人单位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职工的后续管理及违规户清退工作。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年度资格复审中,经审核在雨城区就业满60个月,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在雨城区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拆迁安置等信息,且在雨城区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地在雨城区,可继续居住。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承租人入住后,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社区居委会及时纳入管理。街道办事处应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对辖区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人员信息进行入户检查。检查内容:是否违规转租、转借;是否长期闲置、房屋内是否存放危险物品;是否违规经营商业;房屋内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是否改变房屋用途情况;是否按时参加年审;是否按期缴纳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是否违规占用公共区域;是否存在私搭乱建和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情况,街道办事处应要求承租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情况,应立即报警处理。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公司做好检查记录。
(二)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和居民自我管理服务相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由承租人代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工作。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辖区街道办事处是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合同签订;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监督、考核。
(三)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展物业服务工作,负责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钥匙、水卡、电卡、气卡、设施、设备、内部结构、装饰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退房检查表;统计实物配租房源;严格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房屋钥匙、水卡、电卡、气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房源清单台账;协助清退违规户;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日常巡逻及检查力度,每日巡逻检查时间不少于4个小时,巡逻检查范围为每幢房屋每一楼层,重点检查承租人房屋使用、私搭乱建、违法犯罪等情况,消防、电力、燃气、供水等公共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小区内电梯安全及公共区域安全情况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合理使用的责任,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小区物业管理费。
五、公共租赁住房退出
(一)承租人租赁期满或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承租条件导致退租的,承租人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恢复原状,并结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承租人可在不影响房屋其它设施和设备的前提下拆卸个人装修物品,不能拆卸的部分不作任何补偿。
(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前由承租人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设备、设施、内部结构、装饰等进行检查,若一切完好,物业服务公司出具退房检查表,若有损坏,承租人应进行修复后,再通知物业服务公司验房。承租人凭退房检查表、押金、租金发票、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前往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承租人房屋押金,退还剩余租金或补缴租金以退房检查表日期为准,按月退还或收取。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人擅自转让、转借、出租或者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3.擅自或违法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住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五)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不再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或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获得自有住房的(购买网签备案期房的自交房之日后9个月起算,购买存量房的自办理产权登记之日后9个月起算);
3.出现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退房期限一般为1个月;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六、责任分工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年度资格复审及相关材料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盖章;收取承租人押金、租金并签订合同;负责所在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及入住居民的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和稳定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违规承租户的房屋清退工作。
(二)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拟订、工作指导;负责提供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数量、坐落地址及楼层、户型、面积、房号等情况;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租金、押金收缴并签订合同;配合用人单位调查处理新就业无房职工信访举报及清退工作;负责全区房屋租金、押金的退还工作;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保障及房产网签备案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负责对经过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并签署联合审核意见盖章。
(三)雨城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工作并签署意见盖章;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信息状况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四)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雨城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年度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违规行为或不符合保障资格拒不退房的进行问责。
(六)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股份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七)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八)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等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按期反馈核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九)雨城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十)雨城区财政局负责对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收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一)雨城区统计局负责收集雨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十二)雨城区公安分局负责调查处置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七、工作要求
对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对象登记,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市场价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年度资格复审按照“谁审核,谁签字”的原则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公共租赁住房违规户按照“哪里申请,哪里清退”的原则负责清退。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年度资格复审及后续管理工作中,对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细则由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住房保障部门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雨府办发〔20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雅安市雨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材料说明
2.雅安市雨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表
3.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4.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审表
5.雅安市雨城区****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公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