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115116017/2025-00064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雅安市雨城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雨府规〔2025〕4号
  • 成文日期: 2025-10-23
  • 发布日期: 2025-10-24
  • 有 效 性: 有效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雅安市雨城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10-24 09:10 浏览次数: 字体: [ ]

《雅安市雨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十七届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雅安市雨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雨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雨城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的商品房、集资房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楼梯、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共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使用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使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第七条(分摊方法):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幢房屋涉及单元楼的维修由单元楼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单幢房屋涉及室内共有墙体结构的维修 (含因结构需要涉及相邻部位的维修)由两侧业主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单幢房屋涉及室内毗连共有楼板结构的维修 (含因结构需要涉及相邻部位的维修)由毗连层上下业主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单幢房屋屋面 (含屋面护栏) 维修由维修涉及范围覆盖下各层业主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若仅为部分业主使用的,由使用业主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单幢房屋基础的维修由单幢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四)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用于建筑区划内规划内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六)用于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业主承担的部分,按照各自拥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用于售后公有住房与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售后公有住房与其他房屋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八条  业主分账户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第九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建筑区划共用的,在该区划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建筑物共用的,在其相关受益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条(使用程序):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订使用方案。当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使用申请人)根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向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局住房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工程造价的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维修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

维修工程预算资金在5万元(单项电梯工程2万元)以上的应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

(二)选择施工单位。使用申请人需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5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项目,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5户以上)可以自行选定施工单位;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的维修工程项目应按程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比选的维修企业不少于3家);2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选择施工单位主要依据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工程预算报价、工程质量、承诺保修等。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

建筑区划同一分摊范围内单项或累计工程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

(三)审核备案和工程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签字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到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局住房中心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备案通过后,由住房中心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预付资金。工程预算资金在使用备案后拨付,拨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总金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工程决算单、现场签证意见、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局住房中心备案。符合拨付条件的,专户管理银行凭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通知拨付剩余决算资金。

超过工程预算金额10%以上的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紧急使用):紧急情况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使用范围

1.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3.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4.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5.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6.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7.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8.业主委员会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执行单位

原则上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在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执行机构启动组织实施紧急维修程序。

(三)使用程序

1.报告紧急情形。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上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由使用申请人立即报经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当日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现场查勘并出具应急维修情形确认结果。

涉及消防设施设备和电梯维修的,还需同时组织消防、市场监管、应急部门参与现场查勘并出具确认结果。

2.首次资金拨付。应急维修情形确认结果经审核通过后,维修资金按规定拨付到执行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首次拨付的资金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50%。

3.资金余额拨付。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执行机构持验收材料、公示情况证明材料等必要资料申请拨付余额。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主体结构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第十三条(第三方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推行使用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结算审核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

第十四条(使用申请人)  使用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增强透明度。维修工程预(决)算明细表、业主签字等申报资料必须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5天以上,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房屋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扰正常施工。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工期、质量进行监督,对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及扰民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施工过程中,需由3名以上业主代表与使用申请人组成施工过程监督小组,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核实实际施工材料与报价材料清单是否一致,检查施工过程记录的纸质和影像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施工行为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现场开展施工作业需向小区业主公告。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业主委员会可聘请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监理费用可计入维修成本,未聘请监理单位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自行组织监督。

引入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的维修项目,由工程监理机构负责控制施工进度,明确双方责任,并组织第一次工地例会,同时根据施工图纸完成清标工作,审查材料合格证(需要见证取样的,由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并送检),审查施工单位所报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等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结算审核)  建筑区划同一分摊范围内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九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成本。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不得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维修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畅通举报热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疑义的,业主委员会和维修企业应提供详细资料并负责解释;仍有疑义的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委托费用由委托方垫支,后由责任方支付。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引起的重大纠纷,当事方可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挪用、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权处罚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修施工单位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调整,则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雅安市雨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资金使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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