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雨城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雨城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雨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三条 在雨城区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其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上述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
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野生动物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雨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者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者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对非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七)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财产补偿标准由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家禽家畜、林木和农作物等的具体补偿标准,可参照当年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承保机构确定的补偿标准。
落实补偿时,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
雨城区人民政府每年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业务。鼓励林区群众自愿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十至五级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十至五级伤残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8倍:十级伤残的为3倍,九级伤残的为4倍,八级伤残的为5倍,七级伤残的为6倍,六级伤残的为7倍,五级伤残的为8倍。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四至一级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四至一级伤残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12倍,四级伤残的为9倍,三级伤残的为10倍,二级伤残的为11倍,一级伤残的为12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雨城区有关部门确定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受伤或死亡的,损失部分按雨城区有关部门确定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受伤的补偿全部损失的30%,死亡的补偿全部损失的50%。
(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八)财产损失免赔标准参照适用当年所印发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保险》中所载明的免赔方案。
(九)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损毁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雨城区有关部门确定的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十)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九条 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备,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
补偿程序、规定时限、补偿申请材料等参照《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除此申请材料还需准备:
(一)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图片、视频等);
3.证明对被损害财产具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等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提交,也可在政府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前进行补充。涉及医疗救治的,负责核实的机关可依法查阅和调取相关医疗记录,救治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条 雨城区人民政府收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一条 雨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区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拨付区林业局,由区林业局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拨付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部门责任
第十三条 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雨城区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区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农业农村、卫健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区财政、区纪委、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政府:负责筹措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指导和督察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损失和林木损害的具体认定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承担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补偿资金的保障,并参与监督致害补偿的认定;
区司法局:负责野生动物致害引起的诉讼活动的审查把关;
区民政局:主要承担对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员伤亡或丧失劳动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救助;
区人社局: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野生动物致害财产损失的价格认定;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以及损害家畜、家禽等受损财产价格的评估认定,指导镇街完成包括受损程度、受害面积、损伤数量、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
区公安分局:主要承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引起的事件的调查;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社会舆论引导,指导、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新闻宣传工作;
区纪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卫健局:负责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兑现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地、公园、景区、林场、农(牧)场、矿山等管理运营主体应当配合做好管理运营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的调查、核实、补偿工作。
第十四条 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区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生态移民等,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建立长效机制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转报至省、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第十六条 镇(街)和区级部门工作人员在参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时若涉及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申请人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雨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镇(街)和区级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是指按照上一年度的“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除以365(天);“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以四川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上一年度”是指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实际发生的上一年。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