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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鸿州公司诉雨城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发布单位: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3-21 15: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雅安鸿州公司签订《雅安市无水港凤鸣综合物流园港务大楼第五层装修工程采购施工合同》将雅安市无水港凤鸣综合物流园港务大楼第五层装修工程采购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分包予雅安鸿州公司。雅安鸿州公司与彭尚春签订《木工班组劳务合同》将案涉工程室内吊顶、隔墙、背景墙、木墙板分包予彭尚春。周友勇经彭尚春招用到案涉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3年10月5日,周友勇在案涉项目5楼脚手架上不慎踩空跌落地面受伤。2024年1月11日,周友勇向雨城区人社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雨城区人社局于2024年4月7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周友勇、雅安鸿州公司。雅安鸿州公司不服,遂诉至雨城区法院后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雨城区人社局作出的(2024)川1802工认7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

二、法院办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本案中雅安鸿州公司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彭尚春签订《木工班组劳务合同》,将案涉项目中的室内吊顶、隔墙、背景墙、木墙 板工作承包给彭尚春,彭尚春招用周友勇务工,周友勇在案涉项目工地上班期间,不慎从脚手架上踩空跌落地面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即雅安鸿州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案中, 雨城区人社局于2024 年4月7日受理案涉工伤申请,经调查后雨城区人社局于2024年6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6月19日、6月29日分别送达周友勇、雅安鸿州公司。雨城区人社局向雅安鸿州公司送达的时间超过20日,属于轻微程序违法,但不影响雅安鸿州公司行使权利,故法院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指导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用工主体责任的归属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对其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的工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判决雅安鸿州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企业在分包工程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工主体的合法性,避免因违法分包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此外,本案还强调了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虽然程序上的轻微违法不影响实体权利的行使,但仍需引起足够的重视,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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