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推动区域文化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整体提升雨城旅游品质,加快推动雨城建设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推动雨城区民宿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升我区民宿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水平,提高民宿服务质量,由我局牵头制定了《雨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相关流程,我局先后征求了各单位、各行业代表、公众意见,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和法律审查等流程,修改完善后上报区级分管领导审核通过。现将《雨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市雨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9月8日
雨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区旅游民宿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升我区民宿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水平,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 39000-2020)《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行业规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如对当地旅游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可由属地镇、街道上报雨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条 旅游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建立联合核验机制,由领导小组负责民宿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等工作,召集联席会议,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对接各成员单位,组织联席会议、联合核验等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需明确指定相关负责人负责民宿登记及管理工作,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
第二章 旅游民宿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确保经营安全。
具备下列条件的旅游民宿,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准予申报登记。
第六条 旅游民宿的建筑设施
(一)经营场地符合雅安市和雨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新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勘察、设计和施工;改建的旅游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在完成工程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委托第三方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单位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民宿项目。所有民宿应当做好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
第七条 旅游民宿的安全要求
(一)旅游民宿选址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醒目;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配备必要的技防和物防等防盗、应急、逃生安全设施,确保游客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四)应建立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定期演练。
(五)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
(六)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原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旅游民宿的经营管理
(一)客房及卫生间应具备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二)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相关设施应安全有效,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三)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四)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配备水壶、茶杯等。
(五)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食品安全知识或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六)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禁止黄赌毒的相关要求,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通过一次消防技能培训。
(七)厨房应配备消毒、保洁设施,有效使用。应设置有冷冻、冷藏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
(八)旅游民宿建设应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旅游民宿主体工程应与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民宿污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合理利用,依法排放。
(九)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隐患自查、自报、自纠机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夜间应有值班人员或值班电话。
(十一)旅游民宿主人应参与接待,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十二)经营者定期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调查数据,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等信息。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九条 开办旅游民宿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由所属镇(街道)负责办理。办理旅游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民宿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开展民宿登记工作,收集民宿登记事项相关材料和信息,并要求各民宿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镇(街道)应向民宿经营主体收集民宿登记事项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提供登记回执。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的镇(街道)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民宿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查验:
(一) 用地取得方式或相关土地证件、流转合同;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等建筑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的原件、复印件等;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民宿设计、规划方案;
(六)民宿登记承诺表;
(七)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民宿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卫健、消防、公安等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业主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规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镇(街道)应将辖区内旅游民宿登记和变更情况及时抄送文化旅游、治安、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民宿管理实行政策引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围绕民宿规范发展,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业务指导,对旅游民宿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
(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民宿产业的发展培育、规范运营、统筹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民宿依法用地;指导民宿经营业主做好地质灾害的评估防治和宣传工作。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达到施工许可办理限额及满足特殊建设工程标准的民宿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对民宿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未达到施工许可办理限额及不满足特殊建设工程标准的民宿建设工程,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技术指导。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核发、变更和注销民宿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负责民宿的治安监督管理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民宿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监督、指导民宿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依法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依法对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办理民宿经营者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八)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民宿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雨城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镇(街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旅游民宿的服务、指导、培训、规划、统计、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应落实人员负责民宿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一)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故;
(二)出现卫生、消防、安全、食品等责任事故;
(三)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四)发生其他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
第二十条 加强行业自律。旅游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镇(街道)要积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由民政部门按法律规定办理,民政部门应加大对民宿行业组织的服务监管力度。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宿开业一年后可自愿申报等级评定,近一年应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同一地点、同一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
第二十二条 旅游民宿等级分为3个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甲、乙、丙,经评定合格可使用等级标志,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复核。旅游民宿等级实行退出机制,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应取消或降低等级,取消或降低等级后满三年,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条 大力推进精品旅游民宿发展,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鼓励旅游民宿积极申请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对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或者获得“天府旅游名宿”、全市“十佳民宿”的民宿企业,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雨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开展旅游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考核,报领导小组审核后,对优胜单位给予表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旅游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区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主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