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相关单位:
《雨城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
雨城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膳食营养,持续提升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雨城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可享受营养膳食补助,并通过建立青少年营养保障机制,切实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执行标准
雨城区营养餐自实施以来,小学生实行5元/生/天的膳食标准,初中生实行5+1元/生/天的膳食标准(其中1元为学生缴纳),所收费用按学校代管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学期末进行结算。如有政策变动,从其规定。
(三)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
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由学校自营食堂为学生提供一顿完整午餐(热食)。
(四)食堂就餐条件的改善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要求,持续改善食堂条件,力争做好食堂标准化建设。
二、实施细则
(一)建立体系,完善制度
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雨城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由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全区各学校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优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我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以区管理为主”,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运行资金(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落实经费,逐步加大投入,为所有学校建设符合标准的食堂,不断提高学生营养水平。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具体实施学校,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指导方案,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按照省级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落实支出责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指导区级相关部门开展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等。将实施学校调整情况逐级上报,并由省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报送至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备案。区政府办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
牵头组织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和疾控中心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落实、管理和拨付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保障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经费的落实,统筹落实学校食堂建设和工作人员经费。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大力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收取伙食费,不得营利。(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监管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登记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测、评估食品安全风险,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和疾控中心)
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对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审计局)
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区级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责任单位:各相关学校)
(二)加强供餐管理
1.经营方式。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2.供餐形式。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
3.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一日一供”,确保食材新鲜、安全、营养。
4.供餐食谱。区卫生健康局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等标准,结合当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5.供餐基本要求。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实行明厨亮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洁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6.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优先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结合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不断改善厨具餐具、餐桌餐椅以及清洗消毒、视频监控设备等基本条件。实行集中就餐的学校,逐步确保餐桌和餐位数量满足学生就坐用餐实际需要。
学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措施,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加工区天花板保持干净整洁,无霉斑、无尘土;配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要求的其他设施设备。
7.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学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各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材采购验收、食品贮存加工、供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2)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大“互联网+监管”力度。督促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优先采购可溯源的食材,建立稳定的食材采购渠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配送、食材验收、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学生就餐等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3)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人员应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学校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产生和运行流程,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8.加强食品贮存管理。
(1)合理设置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加强温湿度监测,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完好,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2)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3)建立健全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9.加强食品加工管理。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
(1)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4)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5)严格规范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10.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配备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包括临聘人员)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2)从业人员应落实有关培训学时要求,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鼓励从业人员通过自主培训学习提高营养配餐能力。
(3)实行每日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并佩戴一次性食品手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三)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
1.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元/生/天的执行,全年按照190天计算,扣除中央、省补、市级补助资金后由区财政全额兜底。
(2)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运行经费采用上年度事业统计人数计算,标准为每生每天0.6元,全年按190天计算,不足100人学校按100人算,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3)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2.合理使用资金。
(1)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2)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3)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3.建立资金清算机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建立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清算机制,资金清算严格按照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就餐人数和天数进行。进一步规范结余结转资金使用,如实报送结余结转资金情况,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的情况发生。
4.加强资金监管。
(1)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每年不定期对部分学校进行审计,每三年对全部学校开展定期审计。各实施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各实施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区教育局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加强采购管理
1.规范采购管理制度。
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根据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实际情况,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对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进行集中采购。
2.加强履约验收。
(1)依法组织履约验收。由配送公司直接将食材配送到各校点的食堂,经学校成立的验收小组现场验收签字交付食堂入库分类存放。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等应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食材,学校应当及时调换,或者报送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送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区级财政部门。
(2)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3)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五)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
1.开展营养健康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要求准确及时收集监测信息,按期开展监测评估现场调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校供餐质量、学生营养状况等监测、评估和指导。各监测单位应通过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系统按时报送核查监测数据。
2.分析监测数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综合分析当地监测数据,形成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主要监测结果反馈监测学校;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反馈主要监测结果,督促存在健康风险的学生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
3.科学运用监测数据。注重学生营养健康监测结果的运用,加强膳食指导。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指导学校通过食物强化、营养优化等方式,科学合理供餐。
4.加强营养健康教育。相关部门指导学校健全并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明确课时安排并落实有关学时要求。学校应依托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营养健康主题教育 活动。各学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学生和家长、师生员工开展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5.推动开展劳动教育。各校要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载体,指导学生有序参与集体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类、清洁打扫和用餐秩序维护等劳动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开设烹饪小课堂,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
6.强化感恩教育。各校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和实施效果,让受益学生和家长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农村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心;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恩,不断厚植爱国情怀、培养奉献精神。
(六)应急事件处置
1.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各乡镇(街道)政府应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各学校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
2.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3.区教育局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区教育局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健康局、教育局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七)建立监督机制
1.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按照统一的公示栏,学校应每天公示营养改善计划相关信息,并拍照留存。学校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2.学校常态化开展学生营养餐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推动落实中小学师生同餐制,鼓励家长代表陪餐制,严禁陪餐人员挤占学生餐费。发挥家长监督作用,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
3.健全群众举报机制。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区全面推行纪检监察“码上举报”二维码,在区教育局设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投诉举报电话(0835—2224501)和举报箱,各学校应设立相应的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畅通投诉渠道,强化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