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颖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信件回复》和雅安市雨城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信件回复》不服,于2022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申请人存入雅安市少年宫路建设银行存款系购买医保的缴费款。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信件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该条规定,复议机关实际审理的是行政机关作出能够影响申请人实际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信件回复》系对申请人医疗费用未报销问题的回应,属于对于医保问题咨询的答复,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影响申请人实际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另外,经了解,在银行购买医保只能通过区医保局设置在银行的二维码线上自主购买,并且银行对于个人购买医保的用户并未开通医保费用代扣业务。因此,申请人误认为通过银行存款可以缴纳医疗费的过程中,没有涉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件回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且申请人误认为银行存款系缴纳医保费用的过程中也并未涉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