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115116017/2025-00004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雅安市雨城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雨府办规〔2025〕1号
  • 成文日期: 2025-01-10
  • 发布日期: 2025-01-10
  • 有 效 性: 有效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雅安市雨城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1-10 16: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雅安市雨城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


雅安市雨城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雨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民政、生态环境、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镇(街道)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政府(街道办)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经济发展相关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林业、水利等人员纳为成员,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区级相关部门指导。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动态巡查机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健全村级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由镇政府(街道办)行使,跨行政区域和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第四章 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

(一)要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管理范围,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二)镇(街道)、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镇政府(街道办)鼓励和支持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

(三)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四)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避免修建造型单调呆板的豆腐块、火柴盒式建筑。新建农村居民住房原则上层高不宜超过3米;附属用房原则上不超过1层,层高不宜超过4米,建设时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房屋风貌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中选择,严格按照方案图纸控制外观风貌。农户在开工前必须要把所建房屋的彩色效果图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完工后风貌效果要与效果图一致。

(五)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同时委托2名中级以上职称房建专业工程师担任监督员,企业资质、建房合同、人员证书等资料在开工建房前交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村民新(改)建住宅位于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区内,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且设计方案须征求相关区级部门意见。

(七)村民新建住宅应在住宅内设置厨房、厕所,且必须配置化粪池或沼气池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八)建筑层数按审批的层数修建,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

第五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农村居民建房在新占土地审批宅基地时,签订《宅基地拆除复耕协议》。

第十四条  我区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为丘陵,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含3人)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户按5人计算。3人户附属用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4人户附属用房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5人户附属用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户主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农村居民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和住房占地面积尚未达到现行面积标准,扩建所占土地面积应当与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和灾毁住房需拆除新建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五)有地质灾害隐患需搬迁新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五)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1.丈夫与妻子之间;

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三)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因征地实施农转非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 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街道办)。  

第二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镇政府(街道办)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镇(街道)经济发展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提出审批建议,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街道办)根据所属机构联审结果,对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人工林地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涉及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告知申请人及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请人完成申报纳税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减免税)凭证到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完税(减免税)凭证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章 建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政府(街道办)要及时组织所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机构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街道办)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所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申请进行验收,镇政府(街道办)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所属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并做好验收档案。与报规方案不一致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住宅建设须交由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且建筑技能满足要求的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属地政府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宅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建立农村住宅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政府(街道办)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如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将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由开工至完工期间,镇政府(街道办)要组织经济发展办和所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到建房户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重点对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主要功能等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建房户应对提交报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文件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未经审批农房不得颁证,且不纳入确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九章 加强宅基地动态巡查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第三十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农房建设管理人员未行使定期巡查,导致农房改变位置建设、超占、农房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或者风貌外观未按照报建时样式修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各村(涉农社区)负责各自区域相关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和村(涉农社区)签订责任书,村(涉农社区)书记为本村农房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三十四条  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十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三十六条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要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区级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如省市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相关新规定,从其规定。《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城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雨府办发〔202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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