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尉迟某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袁成 主任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路37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发布的《碧雅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受理,并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发布的《碧雅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2.督促被申请人要求张逾慧公开相关账目及流水。
申请人称:根据房管局查询碧雅园小区专有面具37543.3,住宅322户,面积4778.18,户数共计388户。蜀通公司拥有11户,按法规,计算为1户,即377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现场参与投票户数应占比业主总户数三分之二,即252户以上,而4月10日截至下午4点总的投票总数仅194票,其并未达到民法典要求参与率总数三分之二的户数,且单个候选人最高表决通过票数仅为116票,也未达到参与通知表决三分之二的一半,即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一,也就是252票的一半126票,若是选出前5位业委会成员,每位候选人的统一票数应按规定超过应参与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一半,而实际情况却是全部未达到。不存在达到专有面积59.97%的情况。被申请人及康藏路社区在指导工作中违反了《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未缴纳物业费的违规违法人员参与候选。根据“碧雅园小区4月10日选举业主委员会情况说明”可知,选举过程中对于“三个规程”草案,投票程序不合规,草案投票应在候选人之前,申请人未参与“三个规程”投票,也无人通知投票。并且投票中间有多张不实票的情况。本次推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张逾慧为上届出纳,多年不公布账目,不告知结余,经过要求也不予公开,且2020年1月2日收取的公共收益物业公司停车费返还情况,也从未提及。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关于碧雅园小区住户的问题。碧雅园小区业主共计377户。在2022年4月10日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参加投票的业主为194户,已经超过了总业主户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参加选举的业主超过了总户数一半以上的选举即合法,同时当选人员的选票达到了参加选举户数过半数即合法。换届选举参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即为合法。
2.关于在选举过程中现场唱票、宣布选举结果并进行公示的问题。在2022年4月10日,碧雅园小区经过了公开投票,由筹备组成员现场唱票并宣布选举结果。被申请人指派康藏路社区现场监督整个选举过程,由筹委会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具体实施,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3.关于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的问题。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尉迟琳夕列举了诸多有关康藏路社区副主任杨红明知参选人员的资格存在瑕疵或不能参选,但杨红又同意其参选的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实际是不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
4.关于《碧雅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是否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该结果是否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来源于业主大会的选举和授权,并非行政机关的备案或者批准。为此,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公告》行为,实质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的备案登记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被申请人关于《碧雅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不是一种行政行为。同时,该结果是完全正确的。
5.关于要求河北街道办事处要求张逾慧公开相关账目及流水的问题。此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公开,被申请人不具备此项强制性行政权力。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雨城区碧雅园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换届申请,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换届工作推迟。2020年7月,被申请人通知碧雅园小区业委会启动换届选举。2020年8月28日和2020年10月18日张贴业主自荐报名组建筹备组公告,但一直无人报名。2021年8月19日,李某、胡某等37位雨城区碧雅园小区业主联名向被申请人、康藏路社区居委会申请成立新一届业委会。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发布选任筹备组公告。2021年9月18日,经过推荐产生5名筹备组成员,被申请人予以公告。2022年3月5日,被申请人将13名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函送河北派出所进行违法、违规核查。2022年4月10日,碧雅园小区召开业主换届选举大会,选举产生5位业委会成员。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将2022年4月10日选举结果在碧雅园小区范围内予以公布。2022年5月1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发布的《碧雅园业委会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碧雅园小区换届申请报告》《核查函》《公告(第1号)》《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等证据材料。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发布的《碧雅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的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或者更换小区业委会成员决定权在全体小区业主。本案中,案涉《通告》发布内容是将2022年4月10日碧雅园业主换届选举大会会议的选举结果进行公示,该结果系碧雅园小区业主自主选择产生的,被申请人只是将选举大会的情况进行告知,实质为告知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
另外,申请人复议请求二要求本机关督促被申请人要求张逾慧公开相关账目及流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申请人系案涉小区的业主,有要求公开小区账目及流水的自主决定权,但是公布小区账目为业主委员会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无权干预,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审理范围。如认为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碧雅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