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23-02-28失效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处罚级别 | 备注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 个体工商户 | 92511802MA675FQ162 | / | / | / | / | 聂云 | 身份证 | 51312319******003X | / | / | 雅雨市监处字〔2021〕51180221000398号 | 雅安市雨城区聂记家常菜馆将食品与不洁物品混放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 | 当事人将食品与不洁物品混放。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200元;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200元。 | 0.12 | / | / | 2022/1/10 | 2099/3/1 | 2023/2/28 | 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511601MB15846265 | 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511601MB15846265 | 否 | 从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