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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援故事:为还债走上犯罪歧路 法援助力从宽轻判

发布单位: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4-14 14: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郑某先后在雅安市雨城区、成都市5次从租车公司租赁5辆小轿车,并通过网上P图将车辆行驶证的车主信息进行修改,虚构自己为车主亲属的身份,3名被害人订立押合同,将所租赁的4辆小轿车分别质押借款共计7.8万元,随后将抵押借款用于网络赌球、还债、支付租金等挥霍殆尽。案发后,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2024年11月26日,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雨城区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当日指派四川某事务所严某某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前往雨城区人民法院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并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会见郑某并核实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在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详细听取了郑某的陈述,并认真询问案件细节,了解到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金额认为应该为出借人的金额。

通过综合分析案情,承办律师确定好辩护思路,在庭审中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从消除犯罪影响的角度来讲,由于涉案车辆均已经被追回,郑某的违法性降低,法益侵害性减弱,并且第五辆车也并未完成与被害人完成交易,其价值也应该在违法所得金额中予以抵扣,因此不应直接将涉案车辆评估总价值作为郑某违法所得金额,继而直接对郑某的量刑进行认定。

第二,根据《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时,应当采用3个或3个以上与涉案车辆配置、状态类似的车辆作为参照进行实物查验或勘验对比认定。但价格认定结论书并未体现这一点,因此不应仅以价格认定结论书作出的车辆价值评估结果确定郑某的量刑。

第三,郑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并且两个情节并不完全重合。郑某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因此,郑某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郑某认罪态度都比较好,表示将来会努力偿还借款,在审查起诉阶段,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第四,郑某具有酌定量刑情节。首先,郑某系初犯,偶犯。其次,郑某在高中毕业后在家带孩子,与社会脱节,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而一时误入歧途触犯刑法。经过此次事件后,郑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羁押期间表现好,也愿意积极退赃以及预交罚金并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良好。

后经审理,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案情点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受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租用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车辆。采取伪造车辆权属证明等方式将无权处置的租用车辆用于质押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与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承办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准确,但应当充分注意到其罪轻的一面,积极围绕违法所得金额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在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细节方面也做到全面准确把握,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罚当其罪、罪刑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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