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程序
1、办理对象:
外出的流动人口。女性,18—49岁,男性,18—55岁。
2、所需证件:
(1)本人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婚姻与生育情况证明
(3)已婚者需要结婚证件。
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1、办理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孩的育龄夫妇,凭结婚证、户口到女方单位或户籍地的社区申报.
2、由单位或社区发给《一孩生育通知单》。
3、育龄妇女怀孕三个月内持结婚证、《通知单》、双人照片一张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换取《生育服务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办理范围:持有《生育服务证》并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2、办证条件:*夫妻双方须填报独生子女申请表并由单位或社区审核盖章。*凭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夫妻双人照2张。
3、凭上述证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入户。
计划内二孩办理程序
1、审批机关:雨城区计划生育局。
2、审批范围: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3、审批程序: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盖章后报办事处计生办;经计生办审核后上报区计生局,区计生局在六十日内做出审批并委托办事处计生办送达当事人。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1、申请补办的夫妻必须是原独生证遗失的;
2、夫妻在其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前未办理独生证的不属补办范围;
3、补办证时需具备个人遗失申请、户口、结婚证、准生证及所在单位、社区的婚育证明;有单位的要附上工资表复印件;
4夫妇双方系下岗职工,无法出具工资复印件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附上相关证明为准(下岗证、失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摘录)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责任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第九条:成年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应当向其中的以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措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