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不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收社会抚养费。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5、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