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1601775833673C/年份-总数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雨城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21-09-16
  • 发布日期: 2021-09-16
  • 有 效 性: 失效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城区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雨城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9-16 15: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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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雨城区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区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雨城区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雨城区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就我区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提出如下办法:

一、规范工业项目不动产确权登记

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管理,严格工业用地用途管制,加强工业用地(项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工业厂房登记管理,确保工业厂房的使用功能不丧失,工业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规划建设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以工业用地名义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违法转让。工业厂房建成后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一般以宗地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确需要分割登记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因生产需要,在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区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以幢、层为不动产单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有明确界址且现场有固定界限的标准化厂房确需分割登记的,可以间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间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若小于500平方米需报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后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证载内容采用土地分摊的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标准

(一)本《办法》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全区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其土地手续完善,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赁或购置从事工业生产的通用工业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是指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与投资运营单位共同申请把所占有的工业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三)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入驻企业须为符合产业园区规划定位的生产型小微企业。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商业等非工业用途。

(四)入园企业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其他相关要求,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

(五)入驻产业园区的园中园、产业园企业应符合雨城区招商引资政策,须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区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以及区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驻产业园区。

(六)建筑功能以工业标准厂房为主,可建少量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该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由原始业主统一管理,分割后的标准厂房内不得单独另行修建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七)分割转让的对象应当为符合园区发展的企业,不得转让给个人。

三、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基本要求

(一)区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入驻企业类型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最小面积。入驻产业园区的园中园企业要在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基础上,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单位。

(二)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对园区内单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生产经营业态不得互相干扰,且必须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三)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投资运营单位非生产性用房(含配套商业、员工宿舍)需自持,且自持部分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

(四)产业园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房等配套用房,由投资运营单位统一管理或者与入驻企业共同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共同使用。其中,产业园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属市政公共设施的除外)和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房等配套用房属业主共有;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的使用权由投资运营单位与入驻企业协商,并明确约定,其产权由投资运营单位自持。

(五)产业园区内的投资运营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入驻园区企业。投资运营单位须与区园区管委会签订园中园管理协议,确保园区正常运营,入驻企业须与区园区管委会另行签订投资协议。

(六)在满足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条件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用地原则上以宗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确权。分割转让建(构)筑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七)分割主体必须是无权利瑕疵的权利人。

四、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

(一)分割转让办理流程。

1.区园区管委会按照标准厂房基本单元(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如幢号、室号、房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制定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方案须明确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建设规划等内容。

2.分割转让方案提交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区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联合审批工作制度,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产权分割转让的相关工作。

3.分割转让方案经区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批准同意后,由财政、税务、经济合作和商务等部门对相关税费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清算。

4.项目竣工经相关部门(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缴清相关税费后,可由转、受让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申请办理分割转让登记。

(二)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区园区管委会应组织财政、税务、经济合作和商务等部门按照招商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和分割转让比例对投资运营单位已享有的招商引资政策进行清算。

(三)工业标准厂房办理分割转让登记后,原则不得再次转让,对确需转让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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