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失职追究制,是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 追究范围
(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或联系电话的;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能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
(二)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三)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办理“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来办结的;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或不予办理而为否定报备的;
(四)参与、从事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活动、在办件过程中接受申办人吃请、有价证券和馈赠,弄虚作假或以职以权谋私、乱审批、乱发证的;
(五)在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玩游戏、看视频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第四条 追究办法
根据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中心内部通报批评、扣除年终奖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