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相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食堂工作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
六、相关工作人员负责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负责培训的工作人员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