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雅安市雨城区华夏双语学校食堂20200526)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0-06-0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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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处罚级别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雅安市雨城区华夏双语学校食堂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1511802500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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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宁兴 | 身份证 | 513101********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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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雨市监罚字〔2020〕3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当事人被责令改正并予警告后,继续同一违法行为,经营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严格记录的食品,四款食品金额总计人民币1055元。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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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5/26 | 2099/12/31 | 2021/5/25 | 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511601MB15846265 | 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511601MB15846265 | 否 | 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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