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区情区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社会、人口、劳动工资、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他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户、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城镇住户、农村住户、经济社会重点问题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五)组织全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为区委、区政府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七)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工作。(九)建立健全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及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实施,组织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十一)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二)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三)职能转变。(十四)有关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