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居)民自治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辖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六)负责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标准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