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姚桥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机构改革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确保工作衔接顺畅,现就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自然灾害灾情报送人员
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区民政局自然灾害救灾职能划转区应急管理局,乡级救灾与物资保障工作人员变动也较多。为确保工作有序不乱,各乡镇、街道办、姚桥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和固定灾害信息员,理清信息报送渠道,确保灾情报送工作的及时性、规范性、准确性。
二、报灾系统灾情上报及时限要求
灾害信息员要尽快熟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更新“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人员信息,熟练掌握“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操作,做好灾情收集和上报。乡级灾害信息员要在灾害发生1.5小时内从报灾系统向区级报送初报,并及时了解收集灾害信息进行续报,在灾情稳定后核定数据完成核报。同时,在确保灾情系统上报的基础上,及时将受灾情况、灾害处置情况书面上报区应急局。如有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一灾一报,通过党政网报区应急局。
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与使用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数据及乡级受灾情况报告,组织核定灾情。各级按照《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南》(附件1), 依据救助流程“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填报《受灾群众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确保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合规公正、公开透明。
附件: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南
2.受灾群众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
雅安市雨城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附件1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南
一、政策依据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以及《进一步加强冬春生活救助资金规范管理使用的通知》(川民发〔2017〕107号)。
二、救助对象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5月,共计6个月。
三、工作职责
1.县级应急管理部门。9月下旬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形成需救助情况报告。
时限: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2.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形成评估报告。
时限:10月20日前报应急管理厅。
3.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抽样调查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形成本省评估报告。
时限:10月25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注:应急管理部接到省级报表后,一般情况会组织开展实地调研核查、会商和评估,形成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并在12底前下拨救灾资金。
四、救助流程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核定并发放
1.个人申请:个人填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1至8行;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复印件1张;银行卡复印件1张。
时限:12月1日前。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时限:12月10日前。
3.张榜公示:评议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审批表》相关基础信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时限:12月20日前。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审批表》进行审核后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时限:12月底前。
5.县级核定发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抽查。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冬春救灾资金和需救助人员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核定救助金额。救助金原则上由县级组织协调金融机构统一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到户到人。如因受灾群众没有银行卡等特殊情况,不能由县级统一组织实施发放的,县级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发放。
时限:收到上级下拨冬春救助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
一、政策依据
《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四川省自然灾害查灾核灾工作规程》。
二、救助对象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农村住房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
三、工作职责
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视情启动响应,及时通过《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报送灾情;如县、市、省三级均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下列开展核灾(重大自然灾害需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的,按照《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1.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倒塌严损房屋进行100%的核查,按要求完善填报《因灾倒塌严损房屋台账》,并形成核查报告。
时限: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
2.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县级报送的《因灾倒塌严损房屋台账》进行核实。核查范围:所属受灾县100%、县辖乡镇30-50%(不少于6个)、乡辖村30-50%(不少于12个)、村辖户50%(不少于24户),并形成核查报告。
时限:灾情稳定后7个工作日内。
3.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组织专家委专家组对市县报送的《因灾倒塌严损房屋台账》进行核实。核查范围:受灾县20-30%(不少于1个)、县辖乡镇10-30%(不少于2个)、乡辖村10-30%(不少于2个)、村辖户30%(不少于12户),并形成核查报告。
时限:灾情稳定后10个工作日内。
四、救助流程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核定并发放
1.个人申请:个人填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1至8行;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复印件1张;毁损房屋鉴定报告复印件1张;房屋毁损照片2张(1张为毁损全貌照片,1张为毁损房屋中有居住者);银行卡复印件1张。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救助对象。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13个工作日内。
3.张榜公示:评议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审批表》相关基础信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20个工作日内。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审批表》进行审核后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25个工作日内。
5.县级核定发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定,按照有关规定和救助政策标准,组织协调金融机构统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35个工作日内。
一、政策依据
《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
二、救助对象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
三、工作职责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查核灾情确定的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户情况,核定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
四、救助流程
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救助)工作指南
一、政策依据
《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
二、救助对象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需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医和饮水等临时生活困难(含非常住人口。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支出包括抢救、转移、医疗、防疫、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
三、工作职责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定紧急转移安置救助对象。
四、救助流程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核定并发放
1.个人申请:个人填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1至8行;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复印件1张;银行卡复印件1张。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5个工作日内。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救助对象。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7个工作日内。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审批表》进行审核后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
4.县级核定发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定,按照有关规定和救助政策标准,组织协调金融机构统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15个工作日内。
一、政策依据
《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
二、救助对象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
三、工作职责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定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对象。
四、救助流程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核定并发放
1.个人申请:个人填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1至8行;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复印件1张;银行卡复印件1张;死亡证明复印件1张;申请人为第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5个工作日内。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补助对象。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7个工作日内。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
4.县级核定发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定,按照有关规定和救助政策标准,组织协调金融机构统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15个工作
一、政策依据
《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
二、救助对象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实施生活救助,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
三、工作职责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定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
四、救助流程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核定并发放
1.个人申请:个人填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1至8行;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复印件1张;银行卡复印件1张。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13个工作日内。
3.张榜公示:评议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填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审批表》相关基础信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20个工作日内。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审批表》进行审核后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25个工作日内。
5.县级核定发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审定,按照有关规定和救助政策标准,组织协调金融机构统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时限:救助政策宣布后3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姓名 | 家庭地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码 | |||||||||
遭受灾种类型 (对应划√) | □洪涝 □干旱 □地震 □滑坡 □泥石流 □低温冷冻 □雪灾 □风雹 □森林草原火灾 □生物灾害 □其他自然灾害 | |||||||||
家庭人口(人) | 需救助人口(人) | 因灾伤亡 (人) | 受灾面积 (亩) | 成灾面积(亩) | ||||||
绝收面积(亩) | 倒塌严损房屋(间) | 一般损坏房屋(间) | 受灾时间 | 年 月 日 | ||||||
申请救助类型 (对应划√) | □冬春生活救助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 □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救助)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肋 | |||||||||
申请人开户银行 名称 | 银行账号 | |||||||||
申请人签名 (或按指纹)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结果 | 经办人: 村(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 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结果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办人: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意见 | 经办人: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 1.此表为一户一表,申请人填报1至8行,并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主页、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2.此表其及附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存档;3.县级审定栏可以采用《XX县应急管理局审定XX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对象一览表》统一审定,也可用此表单独审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