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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低保政策宣传

发布单位: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9-05-06 09: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一、低保对象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需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持有雨城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雅安市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规定。

二、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书面申请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2)户口簿;(3)身份证;(4)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查书;(5)其他依据申请家庭实际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残疾证;房产证明;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明;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病情证明及医保结算单或医疗费花费单据;在校生证明及学费缴费依据;离婚协议;有无车辆证明;购买社保、医保凭证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申请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组织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

3.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4.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5.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入户抽查(比例不少于30%)和信息比对(通过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服务中心与金融机构和市级相关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的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

6.区民政局根据低保申请人核查比对后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起发放低保金。

三、低保金实行补差计算。按照审定的家庭人均收入与雅安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四、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低保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告知村(居)委会、乡镇(街道)。

五、对家庭财产的规定。低保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已经纳入的,应当取消。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债权,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1、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2、其他不符合享有低保的情形。

六、对骗取低保金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向区纪委和区民政局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地址如下:

举报监督电话:区纪委派驻区民政局纪检组:2820625

雨城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2820068

雨城区民政局办公室:2820136

电话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书面举报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雅州大道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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