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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发布单位:雨城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发布时间: 2019-02-25 15: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日期:2013-07-04】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阅读 4106 次】

 

文件编号:(川府发[2006]2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实行了一系列保障移民权益、扶持移民发展的政策,使水库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社会总体稳定。但由于多种复杂原因,水库移民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务院从全国移民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修改、补充和完善了水库移民政策,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为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解决好水库移民问题,对促进我省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水库移民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条例》,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一)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条例》是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照《条例》认真清理过去的规章和文件,凡是与《条例》相抵触的要修改或废止。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认真作好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移民工作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结合我省实际,以2006年9月1日为时间界限,分类编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1)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只编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2)2006年9月1日前已审批或核准的在建工程,不再重新编审移民安置规划,但应补充编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其中未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审批的,应继续按原有规定完成设计和报审。(3)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按《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涉及少数民族有关事项的,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水库移民政策开展专题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水库特点的办法按规定报批。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 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问题关系移民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法人要认真核查各个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的落实情况,及时足额支付各种补偿补助资金,决不允许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对移民反映的拖欠补偿补助资金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积极筹措资金限期解决。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项目和标准以及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审和管理。当前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以2006年9月1日为时间界限的已建、在建和新建工程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管理:(1)2006年9月1日以前竣工的工程不再调整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2)2006年9月1日在建工程中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按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执行。其他在建工程按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3)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按《条例》规定编审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三、进一步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一)明确后期扶持目标。后期扶持工作的近期目标是,通过加强后期扶持,保证新建工程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已建工程和在建工程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产业扶持,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二)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范围和对象是,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户在籍农业人口。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按现状人口登记,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按原迁人口登记。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工程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办理。在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今后新建工程按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审批的可研报告中规划水平年确定的扶持人口上报核定。
在扶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期间、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2.扶持对象生产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缓刑除外)。
    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宣传培训、审核登记、张榜公示、核实确认、汇总上报”的工作程序,以工程为单元,以县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每个工程的移民人数分解核实到移民户或村组,逐级核查汇总报省政府审批。
由省移民办、省水利厅根据以上原则制订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三)扶持标准。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并经核定登记的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四)扶持期限。已建工程的移民统一从2006年7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在建工程已搬迁并已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从其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之月起计算,期限20年;已搬迁但未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从2006年7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新建工程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
    (五)扶持方式。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结合我省实际,后期扶持对象能够核实到人的,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直补到人。后期扶持对象不能核实到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大多数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决定后期扶持方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项目扶持的,将项目规划到村,资金使用到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统筹平调。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监督。
由省移民办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 
    (六)科学制定后期扶持规划。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以移民村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市(州) 人民政府分类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项目扶持部分应以核定的扶持人数及相应扶持资金为基础确定项目扶持投资总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按“先生存、后发展”和坚持民主程序的原则,根据绝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意愿提出扶持项目安排计划。
由省移民办、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编审后期扶持规划。
    (七)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征收工作。后期扶持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经国家批准从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统一按8.8厘/千瓦时由省电力公司在四川主网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中随电费征收后期扶持基金,其中8.3厘/千瓦时上缴中央财政用于全国统筹,0.5厘/千瓦时上缴省财政用于解决我省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投入。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的意见》(川府发[2005]28号)关于在四川主网征收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定,但从地方电网征收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定继续执行并仍由省地税局按原规定负责征收。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从2006年7月1日起不再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今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征收的仍由省统筹用于全省移民后期扶持。新建工程投资概算不再计提“建设期后期扶持基金",此前已向移民发放的部分仍予以计列,其余部分今后按投资管理规定通过概算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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