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市(州)、县(市、区)制定的有关文件符合统计法律、法规,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政府有关文件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州)、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的清理范围是: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统计工作的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清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将统计部门列为经济增长、居民收入、节能降耗、招商引资等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的文件;
(二)要求统计部门提供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含录音录像资料)的文件;
(三)向企业下达经济指标、分解目标任务,要求企业按指标任务上报统计数据的文件;
(四)其他可能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文件。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每年开展一次清理工作。对清理出来的违法、违规文件要登记造册,在清单上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时间、文件内容等,并于5月底前逐级上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法治部门。
第六条 发现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市(州)、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废止。
第七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清理过程中,有意阻挠、拒不配合的;
(二)清理过程中,故意转移、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发现问题未按规定上报,有包庇行为的;
(四)对清理出的违法、违规文件,仍拒不纠正的;
(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