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 1 | 魏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xxxxxxxxxxxxx0818 | 雨农(渔政)罚〔2026〕4号 | 在禁渔期从事游钓 | 2026年4月8日19时许,执法人员在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青衣江流域开展渔政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南二路河边进行垂钓,当事人使用的是一根红色鱼竿,一线一钩,现场无渔获物。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在雨城区青衣江流域第一江岸河边违规垂钓且拒不改正,已受到当场行政处罚,为两年内第二次在禁渔期从事游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取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取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 | 罚款300元 | 0.03 | 2026/05/20 | 2026/11/20 | 2026/08/20 | 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 11511601MB15038144 | 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 11511601MB150381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