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第二款 “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关情况 | 涉企公共场所卫生 | 2025年8-12月 | 现场检查 | 否 | 日常检查不需要跨部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按文件要求开展 |
2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监督检查;水源卫生防护情况监督检查;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监督检查;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监督检查;水质经净化、消毒情况监督检查;开展水质自检情况监督检查;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监督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涉企饮用水供水单位 | 2025年8-12月 | 现场检查 | 否 | 日常检查不需要跨部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按文件要求开展 |
3 | 对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处方管理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医疗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监督检查;医疗文书、医疗技术管理监督检查;麻精药品管理;医疗废物处置;放射诊疗活动监督检查;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涉企医疗机构 | 2025年8-12月 | 现场检查 | 否 | 日常检查不需要跨部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按文件要求开展 |
4 |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监督检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监督检查;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监督检查。 | 涉企职业卫生用人单位 | 2025年8-12月 | 现场检查 | 否 | 日常检查不需要跨部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按文件要求开展 |
5 | 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一)根据本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工作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培训工作;(二)负责职责范围内辖区内消毒产品监督检查;(三)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四)负责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五)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六)设区的市对县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七)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十条 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管。 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抽查。 |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2025年8-12月 | 现场检查 | 否 | 日常检查不需要跨部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按文件要求开展 |
6 | 对学校卫生的行政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学校的教学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学生健康监测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 辖区学校 | 2025年8-12月 | 现场检查 | 否 | 日常检查不需要跨部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按文件要求开展 |
7 | 对托幼(育)机构卫生的行政检查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第三款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 | 辖区托(幼)育机构 | 2025年8-12月 | 现场检查 | 否 | 日常检查不需要跨部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按文件要求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