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农(渔政)罚〔2026〕20号韩xx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6-08-0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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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韩xx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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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 | 5xxxxxxxxxxxxx4013 | 雨农(渔政)罚〔2026〕20号 | 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长江流域禁渔区 | 2026年5月31日21时许,执法人员在雨城区河北街道红星村陇西河处开展巡查,发现当事人携带1把鱼叉,现场无渔获物,当事人使用的鱼叉为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案发时间2026年5月31日为法定禁渔期,所在区域雅安市雨城区河北街道红星村陇西河河段为长江流域禁渔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之规定。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4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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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31 | 2027/01/31 | 2026/10/31 | 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 11511601MB15038144 | 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 | 11511601MB15038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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