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大家好,我们又见面了,上期和大家说到业主委员会,本期来和大家一起聊聊关于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新条例>)里面的物业服务。
今天着重跟大家分享《新条例》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问题。小区物业费一个现实而又敏感的问题,小区物业费怎么收?怎么调?
对此,《新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
同时,《新条例》还明确,物业费应该建立透明机制。
在《新条例》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中,这样明确:“物业费的测算清单应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就像您去超市买完东西,收营员会给一张小票,上面会有每样物品的价格。
那么物业费可以调整吗?如何调整?《新条例》一方面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三种情形下,“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协商,并经业主共同决定”,从而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一是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等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的;二是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变动的;三是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政策性费用调整的。同时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及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
《新条例》还明确了调整物业费标准的要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物业费调整由业主共同决定。该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小伙伴们,这期就是这样,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