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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七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63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6-05-28 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陈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全区居民太阳能光伏安装管理的建议》(第63号建议)收悉,经商区经科局,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分布式光伏建设有关情况

一是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区光伏项目按照备案制管理,即项目符合产业准入政策,企业提供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所需材料及电站地址权属证明、租赁协议、拟建项目基本信息等材料进行备案,是一种进行登记、告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

同时,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是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其中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我局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租赁农户屋顶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严格按照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只能由企业进行申请备案。

三是我区严格执行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相关规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

四是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制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制定完成后将及时发布。在合同(范本)发布之前投资主体不需要暂停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同时,我区强化并网环节的信息核验与风险提示,电网企业在并网申请指南、营业场所及线上渠道,增设针对农户的光伏项目合作风险提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告知常见风险点,提示其审慎签订合同,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五是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项目备案主体需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并提供涉网设备检测认证报告、工程建设和试验情况等相关资料。电网企业加强对设备铭牌、认证标识的现场核对,支持并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对光伏设备质量的监管要求,对于未能提供关键设备(光伏板、逆变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证明文件的项目,在并网环节发现的疑似劣质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施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线索,并暂停其并网流程,具体设备质量问题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光伏新能源项目健康发展,前期我局已将《关于对雅安市雨城区八步镇人民政府关于协助解答光伏搭建过程中相关政策的函的复函》通过公网交换箱转发至全区13个镇街学习知晓,加强对相关光伏政策的宣传解答。同时,要求电网企业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已并网居民光伏项目的基本信息清单,协助主管部门掌握全区光伏安装实际底数,为精准监管、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供电企业加强光伏发电原理、安全性的科普宣传,在基层供电所服务中,对涉及光伏安装的邻里纠纷,配合乡镇、社区做好基础知识的解释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国家、省能源部门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规定,依据部门职能职责加强对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雨城区分布式光伏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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